第一條 為維護乘客的合法權益和軌道交通乘坐秩序,保障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為乘客創造安全、文明、舒適的乘車環境,根據《烏魯木齊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及《關于烏魯木齊市軌道交通票價的批復》(烏發改醫價﹝2018﹞564號)制定本守則。
第二條 凡進入軌道交通設施范圍的乘客,應當遵守本守則。本守則所稱軌道交通設施,是指軌道交通的軌道、隧道、高架、車站(含出入口、通道)、車輛、機電系統設備及其他附屬設施,以及為保障軌道交通運營而設置的相關設施。
第三條 乘客應當遵守以下票務管理規定:
(一)烏魯木齊軌道交通客運票價及優惠政策,由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按市價格主管部門批復文件制定實施辦法并依法公布。
(二)乘客持有效票(卡)進入軌道交通付費區,實行一人一票制,乘客應當使用同一張票(卡)進、出閘。
(三)乘客按序排隊購票,持有效票(卡)乘車;乘客所使用的車票,不足以支付到達車站的實際車費時,應當補交超過部分的票款。
(四)乘客每次乘車有效時限120分鐘,超過有效時限,乘客須按單程最低票價(出閘站與線網中可到達最遠站之間的單程票票價)補交票款,但因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原因導致的除外。
(五)單程票在地鐵車站發售,乘客當天在發售站進站乘車有效,出站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回收(不交還車票強行出閘機的,按照無票處理)。遺失票(卡)的按照無票處理。
(六)進閘時沒有在閘機驗卡區正常感應的票(卡)(即沒
有進閘記錄),持單程票的以發售站為出發站支付票款,持其他票(卡)的乘客應當向車站說明出發站名稱等情況,由車站按其所持票(卡)種類收取票款。
(七)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費攜帶一名身高1.3米以下(含1.3米)的兒童乘車,攜帶的兒童超過1名的,按超過人數購票。
(八)持單程票的乘客可憑有效票(卡)在購票車站進閘前領取當次乘車發票,其他票(卡)的發票在購買、充值時一次性領取,多元支付方式的車票發票在出閘時領取。
(九)逾期票(卡)或票(卡)信息資料非經票(卡)發行人允許進行了涂改、刪除或損壞,視為無效票(卡)。
(十)軌道交通因故障或意外事件不能正常運行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應當對受影響的乘客按照所購票(卡)原票價退還票款。
(十一)票(卡)已在閘機上驗票而乘客未進閘的,可在20分鐘內在發售站免費辦理更新。超過20分鐘乘客未進站的,單程票作廢由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予以回收,其他票(卡)按所使用票(卡)種類的最低單程票價支付票款,但因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原因導致的除外。
(十二)對無票、持無效車票(卡)乘車或乘客在付費區內遺失車票的,按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補收票款;對于強行越閘進出站的乘客須補交線網單程最高票價5倍的票款。本守則所稱出閘站線網單程最高票價,是指出閘站與地鐵線網中可到達出閘站的最遠出發站之間的單程票票價。
(十三)對冒用他人乘車證件乘車的,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有權視情節加收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票款。
第四條 乘客不得攜帶妨礙列車內、車站內通行和影響運營安全的物品進站乘車。
第五條 進站、乘車人員及所攜帶的物品應當接受安全檢查;不接受安全檢查的,工作人員有權拒絕其進站、乘車,經勸阻無效、強行進站或者滯留現場擾亂秩序,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條 禁止攜帶下列物品進站乘車:
(一)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
(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無包裝易碎品;
(三)外表尖銳等易損傷他人的物品,易污損軌道交通設施、有嚴重異味以及影響乘車環境的物品;
(四)充氣氣球、非折疊自行車;
(五)活禽畜以及犬、貓等動物(有識別標志的服務犬除外);
(六)法律、法規及公安機關規定禁止攜帶的其他物品。
第七條 乘客應當文明有序進站乘車,自覺維護車站和列車內公共秩序:
(一)乘坐自動扶梯時,緊握扶手站立,不得倚靠或探出扶手欄桿;
(二)在站臺候車時按照地面箭頭指示排隊,不得倚靠站臺安全門;
(三)乘車時先下后上,注意列車與站臺之間的空隙;車門或站臺安全門警示燈閃、鈴響時,不得強行上下車;
(四)進入車廂后,不得手扶或擠靠車門,不得爭搶座位,不得大聲喧嘩;主動給老、幼、病、殘、孕和抱小孩的乘客讓座;
(五)車門開啟、關閉時,不得觸摸車門、站臺安全門。車門關閉后,未上車的乘客應耐心等候下次列車。
(六)列車抵達終點站時,乘客應當有序全部下車。
第八條 禁止下列影響軌道交通運營秩序和安全的行為:
(一)非法攔截列車;
(二)故意干擾軌道交通專用通訊頻率;
(三)強行上下列車、阻擋車門、站臺門的正常開啟或者關閉;
(四)在軌道上放置、丟棄障礙物,向列車、工程車、通風亭、接觸網等軌道交通設施投擲物品;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標志的按鈕、開關等裝置,非緊急情況下動用緊急或者安全裝置;
(六)擅自進入行車區域、隧道、控制室、駕駛室或者其他有禁止進入標志的區域;
(七)攀爬、翻越或者推擠圍墻、欄桿、閘機、站臺門等;
(八)在運行的自動扶梯上逆行;
(九)在列車駕駛室外隨意敲擊,使用閃光燈拍照等干擾駕乘人員的行為;
(十)在軌道交通設施范圍內操縱移動、滑翔、飛行的玩具模型及其他物品,施放風箏;
(十一)破壞、盜用城市軌道交通設施設備及其他影響軌道交通運營秩序和安全的行為。
第九條 禁止下列影響軌道交通環境衛生和妨礙他人乘車的行為:
(一)在車站、車廂內吸煙,隨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亂扔果皮紙屑等廢棄物;
(二)在電梯、車廂內進食;
(三)在車站、車廂內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或者擅自懸掛物品;
(四)在車站、車廂內擅自從事商品銷售、廣告宣傳、乞討賣藝、收撿廢舊物品,以及滯留、躺臥和踩踏座椅等;
(五)在車站、車廂內擅自進行電影、電視劇拍攝等易引起人群圍觀和集結的活動;
(六)其他影響城市軌道交通環境衛生和妨礙他人乘車的行為。
第十條 行動不便者、學齡前兒童必須由健康成年人陪同進站乘車;對于因服用酒精、藥物、其他原因而神志不清者或精神障礙患者,進站乘車須有健康成年人陪同、看護。
第十一條 乘客應當配合并服從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為保障運營安全采取的限制客流措施;軌道交通遭遇突發事件或因故不能正常運行時,乘客應當聽從工作人員指揮或者根據廣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十二條 乘客應當自覺愛護軌道交通設施設備。因乘客原因造成設施設備損壞的,乘客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乘客可撥打服務熱線(96266)進行咨詢、建議、反映或投訴;可參與相關單位開展“乘客滿意度評價”的調查工作。乘客在投訴期間不得干擾軌道交通的正常秩序。
第十四條 乘客應自覺遵守本守則。城市軌道交通經營單位有權勸阻和制止違反本守則的乘客。對不聽勸阻、未能制止的乘客按照《烏魯木齊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中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守則由烏魯木齊市建設局(烏魯木齊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守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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